喜欢在天猫购物的达人们都知道一条规则,你在商家购买了一件商品,之后如果因为缺货或者商家没发货提出退货申请的话,如果商家在72小时内未做答复,天猫将不仅退款,而且会给予买家高额积分作为商家的违约金。而这些积分在下一次商品购买中是可以折算成人民币使用的。
这个官司正是因这条规则而起,天猫商家告了天猫网络。
没将商品下架,引来恶意买家
原告是北京的一家图书公司,2012年开始在天猫上开店经营。去年4月15日至5月9日,公司搬家,没有上线打理店铺,但是也没将店内的商品下架。
在那20多天里,有数十名顾客在该网店下单,付款,然后退款。退款理由多为商家没有按期发货。
根据天猫的规则,这些顾客不仅能够获得退款,而且将得到天猫的积分补偿。而在后台,这些积分将以现金的形式从商户当初缴纳给天猫的保证金里扣取。
图书公司因此被扣了8万多元保证金。
如果这些都是正常的交易,就不会有这起官司。
从商家递交的大量证据,以及法院的调查来看,这些顾客相当一部分本身就有问题。比如有的虚构地址为“海外、德美希亚合凯特图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毒品交易中心K粉路”等。也就是说,这些“顾客”本身就有可能是冲着商家不在线却又忘了下架商品这个漏洞而来的,并以此博取天猫的高额补偿。就像曾经一度活跃的恶意差评师一样,是恶意买家。
这些恶意交易的交易不成,天猫扣除保证金作为处罚是否合适,这就是原告要表达的核心意见。
诉求最终被驳回,这是个教训
法官坦言在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他也曾经纠结过,也反复斟酌。
毕竟,这些交易形式本身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但是,从天猫商城来说,它只能依靠设立规则,而无法对所有交易一一核实,那么按照规则,商家既开门营业,又没有及时发货,对于天猫随后发过去的发货提醒也没有响应,那么就是一种违反规则。
其实不论作为买家还是卖家,规则都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依据。打个比方,买家买了商品之后,按淘宝规则,比如在15天内如果你既不确认收货,也没提出退货申请,支付宝就会自动打款给卖家。这个时候买家再跳出来说,我不确认是因为商品质量不好,到此时你已经属于放弃申诉权利了。
这种自动设置,秉承的是商事交往中的效率原则。
而此案中的原告既没有下架商品,又不发货,也不理天猫提醒,也可视为放弃对这些恶意交易的申诉权利。记者从天猫了解到,现实操作中,面对恶意交易,如果商家及时申诉至天猫客服,客服是会出面来调查处理的,而不会直接扣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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