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光棍节”、“购物季”这波刚过,各种网购纠纷纷至沓来。根据《消法》第26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由于网络销售商强行限制消费者起诉时选择管辖地法院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
“双十一”、“光棍节”、“购物季”这波刚过,各种网购纠纷纷至沓来。但因与网络销售商之间市场地位的不平等,消费者起诉维权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大的网络销售商,如淘宝等在用户注册时的《服务协议》中,就有类似的霸王格式条款:“一旦产生争议,您与平台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大多数消费者考虑到路程、时间及费用等成本,因而放弃起诉。用户注册 步步“钩”你同意早有网友在网上叫屈求助。一位老人在淘宝网上购物,认为店家贩假,骗取了其货款。“我在上海,向浦东法院状告,被告知淘宝网在杭州,非管辖范围。请教我72岁老人怎样状告淘宝网?”这还是上海的消费者,而远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地的淘宝用户有纠纷又怎么办呢?今年阿里巴巴的跨境购物平台首次参与双11购物节,双11购物节走向了全球,难道全球用户也必须跑到杭州起诉吗?
今天,记者在淘宝网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完相关信息后,必须在“同意《淘宝服务协议》”一项前打钩,才能点击“下一步”,继续完成注册。而该服务协议具体内容并不自动出现,要由用户自行点开查看,不少用户注册时都忽略了。在《淘宝服务协议》第九项“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中,记者注意到第3条规定:“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需根据您使用的服务归属的平台确定具体的争议对象,例如因您使用淘宝服务所产生的争议应由淘宝的经营者与您沟通并处理。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限制消费者权益 协议无效“像淘宝网这样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对“霸王条款”作出了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也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比如利用技术手段,用户不同意就不能继续注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邱宝昌认为,根据该法第44条规定,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一般来说,消费者可到工商部门投诉,或者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只限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可据取货方式选择辖地法院“网络销售商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延庆县法院的韩坤呈称,用户登记注册时,对于销售商提供的条款没有选择的权利,只能在其引导下一步步完成协议,并且,该协议管辖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负担。根据《消法》第26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由于网络销售商强行限制消费者起诉时选择管辖地法院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既然如此,消费者应去哪儿起诉维权?
韩坤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维权成本太高,便可选择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消费者可根据网络购物中收货地点和取货方式,来确定合适的合同履行地,选择在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法院起诉,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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