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网店出售其从美国网站购买来的品牌儿童止咳糖浆以及儿童感冒滴剂,由于其代购的这批药品,在我国国家药监局网站上并无药品引进的备案记录,即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不论该药品质量如何,在我国公开销售此种药品,都应按“假药”论处。因网上非法销售国外品牌儿童药,这名网店店主近日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2000元。
2012年6月,张芳注册了一个网店。刚开始主要销售婴幼儿服饰、玩具等产品,均为她亲自通过外国购物网站“海淘”而来。由于货品正,价格公道,网店生意蒸蒸日上,半年后便升级为三蓝钻卖家。今年3月,网店扩大了经营范围,开始销售从美国网站购买来的儿童止咳糖浆以及儿童感冒滴剂等日常药品,并在网店首页图片上标注“进口药品,海淘直达,正品保证,见效快、副作用小”的宣传字样。这些药品销售情况不错,一个月左右已经卖出10多瓶。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令她始料未及。几名警察敲响了张芳的家门,她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当场抓获。警察在房屋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海淘药品共35瓶(每瓶均为100ml装)。原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认证资格证书方可经营。而张芳作为个体户,并未取得药物代购的资质。
[检察官释疑]
为什么是销售假药罪?
《药品管理法》 第48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本案涉案药品系行为人在国外网站购得,并非我国依法批准或者依法检验的药品,不论该药品质量如何,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开销售此种药品,该药品将按假药论处,销售行为也将可能触犯销售假药罪。
同时,销售假药系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案涉案人以销售为目的,从国外网站购买未经我国批准或检验的药品而公开销售,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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