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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假”遭天猫重罚

类别:天猫资讯信息来源:网店学堂发布时间:2015-12-16

    天猫商家按照消费者要求在其定制的戒指上加刻某品牌logo,之后又被消费者以售卖假货为由投诉到天猫。商家被天猫处以五倍赔付并限期关店处罚。《天天315》聚集:售假,还是“被售假”?

    北京12月1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网购有人最怕买到假货,有人则愿意买假货,于是网络销售的假货问题几家欢乐几家愁。最近,有天猫的商家向《天天315》节目投诉,说自己的店铺“被售假”,遭到天猫重罚。而商家认为处罚不公。向我们投诉的这位商家是在天猫上开设了自己的店面,这位投诉人袁先生,他认为自己的店是自主品牌,一直是都是经营的自有品牌的首饰,是买家要求,他们在自己定制的7纯金戒指上,打上自己所需要的某个品牌的LOGO,而且这个LOGO是由买家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给了他们客服,而他们的店做的只是按照消费者的意愿,把消费者需要的LOGO,刻在了他自己定制的戒指上,但是没有想到这个店家却被消费者告到了天猫说是售假,于是这家店就遭到了天猫5倍的赔偿以及要求关店的处罚,袁先生也认为这实在是太冤枉了。

    记者:天猫也认为你们是售卖了假货吗?

    袁先生:对,没错,但是我们的产品上面本身是没有这个品牌LOGO的,我们连图片上面打的都是自己的Logo,只是按照这个客户的要求,他的要求看上去也是英文字母,我们也不太认识这个字母,他发了一个网站过来,这个网站可能是那个品牌的官网,帮他刻上去之后,他就这样举报我们。

    记者:你不知道你们刻上去的这个字母可能是某个品牌的Logo?

    袁先生:我们之前是没有这个意识,听客服人员说,这个客人买了这么多,就免费帮他刻了吧,就刻了上去。

    记者:也就是说他买的不是一个,而是一批?

    袁先生:因为这个定制款,这个戒指是真金的,一个就要一千多,他一口气买了7个,就1万3。

    对于自己店家的清白,袁先生说可以提供很多证据,证明自己是自有品牌,而那七枚戒指是买家定制的。

    袁先生:我们举证过了,而且还把这个产品的设计版都传给他们看了,他们还是那样判。因为版上也是没有任何LOGO,根本就是我们业内也没有提到这个品牌的事情,如果不是那个客人刻意要我们刻,我们是没有假冒的,只是按照他的要求刻上去才这样子。

    记者:当时天猫给你们这样的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袁先生:理由就是售假。

    记者:你们平常店里面给他们售卖的货品都已经跟他们展示过说明白了,他们还是这么认为?

    袁先生:是,我们都是做自己品牌的东西,我们的产品从设计到生产都是自己做的。

    包括买家订购的订单、出货的清单以及要求加刻的邮件,袁先生说他们都可以提供,以自证清白。

    记者:那你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你们完全做的是自有品牌。

    袁先生:有,第一个我们品牌叫做雅诺诗华,我们有这个品牌的商标去注册,我们商标上面打的所有Logo都是雅诺诗华的这个品牌,我们产品上面都是没有刻这个东西,我们都可以提交产品样板出来,还有,我们整个聊天过程的资料我都有保存,跟这个客人的对接这些都有,订单信息、物流信息都有。

    袁先生非常遗憾的告诉我们,说自己虽然向天猫方面提供了如此多的证据,但是天猫方面依然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依然要罚他5倍的赔偿给消费者,同时关掉自己在天猫上苦心经营的店面,而且自己当时注册这个店面所交的这些一切的押金等等这些费用,是不是能够拿回来,现在也还令人担心,最后袁先生表达了自己的一点怀疑,他说事情过去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在这个过程当中,他还有自己的员工也一直在调查,问题到底出在哪儿了,袁先生说一个月以后他终于发现了一些端倪。

    袁先生:大概也有一个月左右了,我们也在网站上调查过,也有同样的商家有同样的情况而且还是同样的团伙。

    昨天晚间,天猫方面就袁先生的问题发来回复邮件,全文如下:

    《天天315》节目组,就节目组的提问,先回复如下:

    问题1:商家:雅诺诗华旗舰店,商家因什么原因店铺被监管?

    答: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商家有售假行为,故按照相关处理规则对商家店铺进行监管。

    问题2:商家应买家要求雕刻买家要求logo,商家表示有很多证明能证实他卖的是正品,他是自有品牌的旗舰店。天猫如何判断他售假?

    答:商家有在阿里旺旺聊天工具中主动承认店铺商品为1:1高仿品牌(CHAUMET尚美巴黎)的商品,故天猫判定商家售假,天猫对于假货是零容忍的,所以按照相关规则监管商家店铺。

    售假还是被售假?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裘叶律师共同就今天的话题做出点评。

    经济之声:关于商家售假的处罚,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有,是怎么规定的?

    裘叶:对于售假问题,我们国家法律上有多个层次的处罚。首先在行政管理这一块,比如产品质量法或者是消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如果生产和销售产品当中出现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况,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的生产销售产品,根据违法销售的金额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除行政方面的处罚外在刑法上也有相应的处罚,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其实从各个层面上都对售假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经济之声:其实从裘叶律师的介绍来看,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制假和售假的处罚还是很严厉,可以看到天猫对假货也是非常重视,在给我们的相关回复当中特意提到了天猫对于假货是零容忍的,而且这个处罚也是按照自己的规定。芦云女士,您对天猫的处罚力度持一个什么观点?

    芦云:天猫按照自己的处罚方式去进行,首先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因为天猫作为平台,44条规定了,首先你要提供真实的经营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果平台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它就应当去履行这样的承诺。比如天猫说,如果你在我这买到假货,我可以对你进行先行赔付,或者是可以给你怎样的一个赔偿,这都叫更高于目前法律规定的一个承诺。如果它有这样的承诺,按照法律的规定它就应当去履行这样的承诺。而且事实上,消法对于经营者欺诈的是规定退一赔三,,不足500的按500计算,实际上天猫的赔偿已经高于了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天猫的这个赔偿,首先对于假货零容忍这个态度我是支持的;第二,它的承诺高于法律的规定,它按照这个承诺履行,我也非常赞成。

    经济之声:袁先生的店铺本来是售卖自主品牌的,但是在买家的要求之下,就给客人加刻了某个品牌的LOGO,芦女士这算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芦云:如果加刻的确实是这个品牌的Logo,首先加刻品牌Logo的行为可能就涉嫌一种侵权行为。本身这是一种民事权利,比如加刻的是一个有象征意义的符号或者有特定纪念意义的日期,这个无可非议,但如果加刻到了别人的品牌,可能就涉嫌到侵权,可能涉及到商标权或者制作权。我们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民事权利是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的前提是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你侵害了其他人在先的权利了,你这个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裘叶:这个店铺确实是在明知道这个消费者要求加刻的这个品牌是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者是知识产权,它仍然生产和销售,所以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其实发来的邮件是某一个品牌的官网,他作为一个自然人,他就应当明白这种行为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商标权或者是知识产权,他在这种情况下依然生产和销售,那么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之声:换句话来说,就算是私人定制,如果这个客人的要求侵犯了其他品牌的商标权,咱们也不能干的是吗?

    裘叶:是的。因为你的私人定制确实可以在你自己愿意的情况下可以做任何事情,但你的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这种权益包括很多,比如商标权,或者姓名权等各种权益。如果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济之声:天猫方面按照制假售假的方式来对店家处以处罚,第一部分是要赔偿总金额大概1万3的5倍,还要被关店这样的处罚,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合理的?

    裘叶:首先,在当初店家加入天猫之前,双方应当会签有各种各样的协议,包括天猫方面可能出示相应的规定,如果天猫方面这一次的处罚没有超出双方协议的内容,肯定是合理的。当然,店家如果认为这一次的处罚有问题,或者他认为自己存在“被售假”的情况,他需要给出相应的证据。

    经济之声:按照价款5倍的金额赔偿买家,而这个买家有可能涉嫌故意做局将卖家给匡进去,您认为这个买家是该赔还是不该赔?

    裘叶:如果店家有很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个消费者并非是善意的第三人,我个人认为它可以要求天猫方面对于情况进行考虑,或者是由店家和消费者之间进行诉讼来确认这个行为是否存在,然后拿着最终的证据向天猫方面举证,因为双方有一个游戏规则,这个规则当中是否也约定了如果出现像这种“被售假”的情况,应当会有什么样的处理,所以双方的规则还是很重要。如果这个规则规定无论什么情况只要店家售假都要求赔买家5倍的赔偿,那我认为,天猫方面对售假零容忍的态度是赞成的,但如果店家认为这个过程当中,天猫的判定有问题,应当按照规则的救济途径来另外进行救济。

    经济之声:按照5倍的价款来赔偿买家,而这个买家又有可能是涉嫌做局把我卖家给匡进去了,为的就是这5、6万块钱的赔偿,这就像当年在实体店专业的打假人士知假买假,然后投诉,像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应该怎样来看待它?

    芦云:这确实是在消费领域大家比较争论的一个话题。在法律规定上,首先从去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它没有很明确的区分所谓的知假买假或者所谓的职业打假,与普通消费者一视同仁,都认为是消费者,这个规定的前提是,因为在早年有一些知假买假的情况,有一些案例被法院判的支持,有一些案例不被法院判的支持。从新消法的立法精神来讲,首先是不区别对待,都一视同仁的作为消费者去面对。第二,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里开了一个口子,因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肯定是针对与食品领域。第三,最高院出台一个关于食品、药品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其实对于知假买假有一个回复,也即消费者明知道这个是假货,而去购买以此去抗辩,这时法院是不支持的。

    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层面以及在司法的实践中其实没有明确的把这两者进行区别对待,也即但凡发生了产品的质量问题,这个质量问题是由经营者首要负责,第一责任人的概念存在,而不能以消费者是职业打假或者是知假买假而进行判别。第二关于私人定制,提醒广大经营者,现在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很多,但是你要判明什么是自己有权的,什么是自己没有权的,如果意识到可能涉嫌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领域,这时无论金额如何,无论利益如何,都要果断去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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