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网络购物的风险危机分析。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了,也越来越多的商家在网上开网店了。因为是源于网上,你看不到我,我看不到你,买货之前你是没有办法看到货源的,所以这里头就有很多很多的购物问题出现。诚信远远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了。今年的315重点讨论了一下这个问题。网上购物的风险危机。
小文(化名)是个“宅女”,不喜欢逛街出门的她每天照旧穿得光鲜靓丽,甚至经常成为单位的时尚焦点,人送雅号“时尚的蚊子”,因为她身上的很多名牌服装和配饰即使在本地商场也未必能买到。她是怎么做到的呢?“上网购物啊!”小文轻描淡写地说。
如今,以小文为代表的网购群体正在不断壮大,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网络购物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信息量大、可进行“全天候”和“全球性”交易等优势赢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及无国界性使可能的消费纠纷及风险进一步加剧。用小文的话说:“网络购物唯一的缺点就是让人不放心,经常会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日益发达的网络市场,给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新的挑战。
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了解到,厦门市12315中心自去年以来,收到有关网络购物产生纠纷的信息307件,网购纠纷有增多趋势,但符合受理条件的只有5件。网络购物中存在的4个主要问题给消费群体带来了信任危机。
危机1
网络商品眼见不一定为实
郭先生于今年1月在网上向某公司订购一台铁板烧,价格398元,收货时发现所购的铁板烧有裂缝,当场联系快递公司业务员指出发现的问题,当时业务员也确认铁板烧有问题。随后郭先生与该公司交涉要求退货或换货,该公司却称是快递公司损坏的不予处理,郭先生只好求助于思明区12315。日前,经工商人员调查和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换货。
传统购物方式中,消费者通过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面对面交易等环节购买商品,期间可以触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与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直接比对,知情权的保障相对比较到位。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无需见面,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络图片和文字介绍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订货并经电子银行结算货款,最后由配送机构送达商品,至于商品的实际情况,统统要等付款收货后才知道。因此,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埋下隐患。
事实上,一些不法经营者也正是利用这点,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隐瞒产品质量瑕疵等手段欺诈消费者。更有甚者,还以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游戏。
危机2
网络消费合同商家唱独角戏
网络消费合同也就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经营者通过网络订立的各类合同的总称。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为简化交易过程广泛使用格式合同,同时也利用格式合同为逃避责任找到了新的空间。
多数商务网站在提供电子信息服务时,时常发布限制性条款或免责条款,例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条款等等,这些条款往往冗长复杂甚至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消费者一旦点击“确认”按钮,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就会以消费者事先同意为由阻断消费者的抗辩。
同时,消费者先付款后取货的交易方式,使消费者在签下交易合同的那一刻起,就开始面对商家违约、甚至根本不履约的风险。对消费者更不利的是,网络经营者身份和属地的不确定性、网络消费中付费凭证的缺失都使消费者或者无法通过既有的救济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或者因救济成本高昂而放弃维权打算。
危机3
网购被欺诈维权路漫漫
小文告诉记者,她就曾经在国外的网站上买到假化妆品,但是等到发现化妆品是假冒的时候,小文既不知道卖家的真实身份、国籍,也不知道卖家的联系方式,更没有什么购买凭证、发票之类的,“这种事情只能当自己倒霉,没有办法的。”小文无奈地说。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务活动,打破了现实的国界疆域。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网上消费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难以判断,要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为困难。
同时,在网络购物中,如果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网上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或者即使提供了凭证和发票,也很难证明销售者和凭证出具人的直接关联。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就失去了有效的投诉凭证,无法利用身边的行政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危机4
谁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采访过程中,小文的手机频频响起,每次她拿起来看一眼后就扔在一旁,看记者很纳闷,小文解释:“都是促销、广告之类的信息。”这倒提醒了小文,“自从我开始网购后,经常要把我的姓名、电话登记在网上,所以现在垃圾短信也越来越多,邮箱就更别提了,我现在有一个专门的垃圾邮件信箱。”
在网络购物中,绝大多数的电子商务网站都要求消费者提供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后成为会员,以获得更多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其他的个人信息。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尤其是对转让用户资料等不法行为没有认定和惩罚方法,对商家缺少必要的约束。因此,部分网站经营者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对于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甚至会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谋取经济利益。
此外,有的网站还专门制定了隐私权条款,有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消费者授权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常被恶意泄露。隐私权信息泄露的直接后果,除了使消费者经常受到商业垃圾邮件的侵扰外,还诱使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欺诈、盗窃或破译用户密码,进而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专家建议】
出台电子商务法 严格市场准入制
尽管网络购物有很多缺点,但是方便快捷的特性仍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如何让消费者既能享受网购的便捷,又能避免吃亏上当呢?记者从一位多年从事消费者维权工作的专家处获得了一些建议。
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
专家认为,首先应该有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虽然可以援引相关法律,但其主要对象是传统的交易形式,并没有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性考虑在内。现在有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数据、数字签名的有效性,但是电子商务需要进行法律规范的问题还很多,现有法规远远不能解决实际纠纷,尚有待通过借鉴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特别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并据此尽快建立完备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制定严格市场准入制
为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透明度,防止网络购物欺诈,杜绝非法信息,必须制定严格的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对网络运营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并登记备案,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对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和资产信誉评级。
可以考虑建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作为企业(或公司)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对电子商务储备金的收取可采取对从事网络运营的企业(或公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抽取,建立专项资金,由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专用于企业(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侵权问题时进行赔付。
还应该让网络营运商与销售商负连带责任,因为网络购物纠纷产生与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的营销信息发布审查不严和监督不力是相关联的。
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已经表态,网上开店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北京将首先试点,今后将进行全国范围推广。这是我国在严格网络商店市场准入制跨出的重要一步,但要走的路还有很长。
转载请注明来源:【网店学堂 wangdian.hznz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