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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规则变更生效通知【2014-10-10】

类别:淘宝规则信息来源:网店学堂发布时间:2014-10-10

各位亲爱的会员:

   为了促进淘宝信用体系更加健康完善,促使低价商品的评价、销量计算规则更加合理公平,经过多次论证,淘宝拟调整低价商品的评价、销量的计算规则。

主要变更点如下:

1、新增评价入口开放但信用积分和店铺评分均不累计情形:

1)低价支付订单;

2)大幅改价且改后价格仍为低价的订单。

2、新增销量不累计情形:大幅改价且改后价格仍为低价的订单。

此次变更已于2014年9月25日进行公示通知,2014年10月10日生效。

变更详情如下:

淘宝规则正文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15天内进行相互评价,特殊类目商品的交易不开放评价。淘宝网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和 “店铺评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15天内进行相互评价。淘宝网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和 “店铺评分”。淘宝将根据平台运营需要,调整评价的开放逻辑。

评价时限的规则与实施细则

变更前

变更后

三、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进行相互评价,特殊类目商品的交易不开放评价。“特殊类目商品”指什么?

特殊类目商品,是指“其他”类目下的订单、赠品、定金、新品预览、邮费五个二级类目下的商品。

三、淘宝已有哪些特殊情形的评价开放逻辑?

1、“其他”一级类目下所有商品的交易都不开放评价入口。

2、针对以下情形,淘宝开放评价入口,但信用积分和店铺评分均不累计:

1)低价支付订单;

2)大幅改价且改后价格仍为低价的订单。

详情见:《低价商品评价、销量计算逻辑调整公告》

 特此通知,敬请知悉,感谢您对淘宝网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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