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为了美化自己的网店页面,专门请一家科技公司进行网上装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装修无法进行,科技公司拒绝退款,孙女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科技公司退款28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去年国庆节期间,孙女士与专门做网上装修的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为孙女士提供网店装修服务,并积极配合孙女士进行稿件修改,直到孙女士满意为止。合同签订当日,孙女士即付款2800元,并向科技公司提供了其网店的账号和密码。科技公司开始装修,并上传部分效果图,但其一部分美化工作始终未达到孙女士要求,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科技公司未经孙女士同意,登录孙女士淘宝账号,将已完成的效果图全部删除,后承诺向孙女士退款,但当孙女士找上门要求退款时,科技公司却又反悔。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原告孙女士要求被告科技公司返还2800元预付款的请求,因被告科技公司在未与原告协商的前提下,登录原告账号,自行将已完成的装修成果全部删除,应视为科技公司未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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