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学堂的小编最近听到一消息:80后小伙通过数年的努力使网店成为淘宝网的“金冠”店铺,他却利欲熏心,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店销售知名品牌的眼药水等药品,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95万余元。
上海嘉定区法院今日披露此案,该院新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数年前,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购物风潮悄然兴起,张某中专毕业后于2005年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专营美容护理产品的小店,主要出售护肤、化妆类产品。由于起步较早,又经营得当,网店生意一直不错,案发前已升级为淘宝的“金冠”卖家。
因销售规模扩大,张某生意越做越红火,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他于2009年9月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渠道采购乐敦、参天、狮王等知名品牌诸如眼药水等药品,通过淘宝网店对外出售,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95万余元。
201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张 某的店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各类品牌眼药水计4000余瓶,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和有立功表现等情节,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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