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纳税”一直都是商家们比较关注和热议的话题。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电商的事业,有消息透露,电商纳税的时代即将到来。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的网络零售增速相当迅猛,从2007年的零售额到2010年的,足足增长了近10倍,年增长率超过了百分百。201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更达到18857亿元,同比增长42.8%,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可见,网络营销发展的势头是异常迅猛的。
因此近日,国家统计局前赴浙江调研大数据应用时透露,国家统计局确定了“卖家三分、买卖共统、普查为基、大数支撑”的网上零售统计原则。
当中的卖家三分,是指卖家将被划分为三大类主体,分别是:
1、限额以上的电商企业需每月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这些企业已纳入常规性贸经统计报表。
2、限额以下、经过工商税务登记的网络卖家,将会按季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数据推算总体。
3、对于主体量大面广、变动频繁的,无经营证照、未被观察到的网络卖家,就需要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来开展。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国家统计局就曾表态,要利用大数据把网上零售更好地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并随之建立一个健全的网上零售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的相关人员也表示,随着网络消费在人民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如果不把其纳入统计,是不合理和不完善的。
加上现在要统计网络企业的销售额,销量等数据都比较容易,因为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还集中在少数几个大企业手中,如阿里巴巴、京东、当当等,操作起来难度不大。
目前,在北京的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实施,把网络零售纳入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中。而从全国的范围去看,社消额统计的对象,主要还是商场、餐饮企业等实体店,网络零售并没有完全纳入进来。
当然,也有相关的业内人士表态,网络零售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将有利于摸清我国电商家底,为电商纳税打下基础。
2013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随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
所以,随着网络零售在整个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对网络零售企业或者电商纳税会即将到来,这也是大势所趋。对于电商纳税将会更有利于规范电商的行为,为电商创造出更好的发展坏境,让电商企业们能公平、互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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