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从事网上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用自有或租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照需挂在网店主页公示。《广州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草案)》昨日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月2日前反映或提交。
《草案》规定,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使用自有或者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或网店的主页公示其电子营业执照或建立可以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实电子营业执照的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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