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即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要注意做到“五不要”。
时间不要过。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表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报谁不要错。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副司长刘世如表示,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分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其中,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内容不要缺。“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比个体工商户增加了‘资产状况信息’。”刘世如说。
信息不要假。《条例》明确,企业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为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这些信息都要被纳入抽查范围。”马夫说。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纠错不要拖。《条例》规定,企业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应当同时公示更正前后的信息。
同时,马夫强调,企业出现四种情形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用明显的红色标记进行提示。这四种情形是: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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