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最新规定和处理(2010年11月11号实施)
第四十九条 发布违禁信息,是指会员发布以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
(一)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1、枪支、弹药、军火或相关器材、配件及仿制品;
2、易燃、易爆物品或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化学物品;
3、毒品、麻醉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致瘾性药物、吸食工具及配件;
4、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内容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5、人体器官、遗体;
6、用于窃取他人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7、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8、麻醉注射枪及其相关商品;
9、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10、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化学品,以及含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商品、信息;
1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二)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十二分:
1、管制类刀具及甩棍、弓弩、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2、卫星信号的地面收发装置;
3、伪造变造的政府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4、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5、赌博用具及作弊工具;
6、尚可使用的发票、其它可用于报销的票据以及此类票据的代开服务;
7、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药品;
8、粉末、液态女性催情类商品;
9、国家保护动物的活体、肢体、皮毛、标本、器官及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10、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设备;
11、可能用于侵害他人信息的黑客软件、教程、书籍。
(三)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六分:
1、尚可使用的证券、政府发放的消费劵及相应代购、推荐服务;
2、军警制服、标志及军警专用制品;
3、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4、有毒化学物、农药及相关信息;
5、烟草专卖品;
6、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漫画、书籍、游戏、音像制品以及SM用具、成人网站的账号及邀请码、原味二手内衣物、陪聊陪逛服务等情色低俗商品或信息;
7、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
8、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
9、国家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
10、各类短信群发设备及软件;
11、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四)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两分:
1、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以及拼装、改装汽车的服务;
2、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3、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等未被允许公开发行的书籍音像类制品;
4、发行时带有银行账户信息的银行卡;
5、非法软件或密码破解找回等非法网络服务;
6、特供酒、军需酒、自制酒;
7、用于全新销售的伪造变造的数码商品;
8、权威机构认定、查处或生产商召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化妆品、保健类、食品、玩具,承诺疗效的、过期的食品或保健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化妆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9、制作毒品、易燃易爆品的方法、书籍;
10、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11、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12、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服务;
13、一卡多号、烧号服务以及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14、未经许可发布的彩票、机票商品及相关服务;
15、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第五十条 侵犯知识产权,是指用户发生以下涉嫌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二)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的,每次扣十二分;
(三)同一卖家在三天内被同一权利人投诉所发布或使用的商品、信息、店铺名、会员名等涉嫌侵犯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视为一次投诉,投诉成立的,每次扣四分。
第五十一条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淘宝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户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五十二条 泄露他人信息,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泄露他人信息的,每次扣六分。
第五十三条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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