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货店女老板苏某想赚点“外快”,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却长期通过网络以及即时通讯等销售各种性药牟利。日前,闸北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6月14日,苏某通过其开设的某网店,以每盒100元的价格销售3盒性药“血钻野燕麦”共计30粒给某手机销售商,并附赠两粒“美国悍马”。同年6月18日,苏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宝山区的杂货店门口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杂货店及暂住地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美国悍马”、“蓝迪”、“蚁力神”、“助勃延时王”、“鹿茸肾宝”、“血钻野燕麦”、“植物伟哥”等9种性药共计365粒。经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9种性药的生产或进口均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应视为假药论处。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闸北法院认为,苏某未经国家准许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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