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店之间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少数人甚至用揭短、中伤、诋毁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一些网店,本来从事正常商品交易,却无端遭受销售假货的投诉,致使网店遭到网络平台处罚,名誉、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不时有网店店主为维护网店的名誉,以不实投诉对其信誉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且引发网店的信任危机为由,将投诉的商家告上法庭,结果却往往是失望而归。
网店有没有名誉权?网店名誉,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起网店店主维护网店名誉权诉讼,经过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日前也有了答案。
无端被投诉 网店遭重罚
现年39岁的许小红,是江苏省南京市一知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南京市有自己的经营工作室。许小红于2006年11月在淘宝网上登记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店铺名为“小星星”,店铺ID为“南京e衣”,并绑定了其支付宝账户。“小星星”网店主营销售各大品牌化妆品,其中包括苏州一家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在内的化妆品。
开网店十分辛苦,从来没有上下班时间,更谈不上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天要按时在线答复买家的问题。许小红不怕苦,不怕累,在打理网店8年中,坚守诚信,努力用自身行动提升店铺的信誉和形象。她的付出,让自己的店铺在消费者中留下很好的口碑,增强了消费者的信任感,使得“小星星”网店积聚了很高的人气,赢得了较高的信誉,经营效益逐年上升。许小红也是信心十足,决定努力工作,力争将自己的网店打造成知名网店。
谁知,2014年1月29日早上,许小红打开电脑查看店铺动态,却意外收到了淘宝网官方发来的信息,告知苏化公司向淘宝网投诉她的店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苏化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化妆品,包括化妆棉、精华面膜等116个产品,经质检部门鉴定全系假货。
鉴于许小红的“小星星”网店遭到涉嫌销售假货的投诉,淘宝网对“小星星”网店作出处罚:在处罚作出当日,淘宝网删除了许小红遭受投诉的116个商品链接,致使这116个商品在网上无法进行销售。
“我一直坚守诚信经营,所有销售的货品来源均系商场专柜正品代购,怎么可能销售假货呢?”收到淘宝网投诉通知后,许小红十分着急,立即与苏化公司进行沟通。双方经协商后,苏化公司撤回了其中90个产品的投诉,但其他26个商品的投诉未撤除。
2月7日,淘宝网再次通知许小红,因“小星星”网店26个商品系假冒商品,再次追加如下处罚:店铺被扣12分,立即限制发布商品持续336个小时,立即限制发送站内信息持续336个小时,立即限制创建店铺持续336个小时,立即禁止参加“聚划算”活动,立即屏蔽搜索全部商品,立即删除商品,立即屏蔽搜索店铺等处罚措施。
收到淘宝网处罚通知后,许小红再次与苏化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苏化公司出函至淘宝网撤回投诉。2月8日,苏化公司通过电邮告知许小红,无法撤销投诉。
损失大店主维权上法庭
在淘宝网处罚决定作出后,许小红的店铺被淘宝网屏蔽整整14天,在此期间,新客户无法在淘宝网上搜索到许小红的店铺,老客户仅能通过原来的链接地址进行购物。许小红气愤至极,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她来到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以苏化公司侵犯她的名誉权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苏化公司推上被告席。
许小红诉称,2006年11月,她在淘宝网上登记注册了淘宝网店卖家,店铺名为“小星星”,店铺ID为“南京e衣”,店铺主营销售各大品牌化妆品,包括苏化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化妆品。自网店开业以来,她的店铺坚守诚信经营的理念,所有销售的货品均来源于商场专柜正品代购,店铺在网上经营多年,信誉良好。2014年1月29日,她收到淘宝网发来的信息,告知她苏化公司向淘宝网投诉她的店铺,理由为她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苏化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化妆品,经质检部门鉴定均系假货。为此,她的网店受到淘宝网的处罚,自2月7日至2月20日,她的店铺被淘宝网屏蔽整整14天。因苏化公司的不实投诉,给她造成了122939.47元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她的信誉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并造成信任危机。她请求法院判令苏化公司在淘宝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她出具道歉函,并赔偿她122939.47元的经济损失。
判决:网店名誉权不受保护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但须是适合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还须经国家法律的认可。涉案的“小星星”网店是许小红基于销售商品目的,经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认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目前对于该类网店,我国法律尚未赋予其民事主体的地位,故涉案的“小星星”网店依法不享有名誉权。
其次,许小红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有权为主张本人的权利而提起诉讼,但许小红以本人名义起诉却主张“小星星”网店的民事权利,理由是该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许小红作为店主有权为其主张权利。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许小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014年10月27日,秦淮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作出一审裁定,裁定驳回许小红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作出后,许小红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许小红上诉称,她以自然人名义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她的“小星星”网店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虚拟店铺。她在淘宝网开店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在淘宝网认证通过,买家均可看到卖家许小红的真实姓名;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禁止在淘宝网开设店铺,也未要求卖家进行相应行政许可。许小红主张,她在淘宝网经营“小星星”网店的行为是本人真实的经营行为,“小星星”网店实为她本人权益的一部分。
苏化公司答辩称,无照经营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许小红认为她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是因为其经营的店铺而产生,而非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名誉侵权;一审法院以许小红未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而不构成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小红诉讼请求权的基础为“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该法第37条也规定了法人的成立条件。“小星星”网店属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故不能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因此亦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于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许小红以自然人的身份主张“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许小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6月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网店名誉权保护尚无法律依据
一起维护网店名誉的官司,随着法院的终审裁定而尘埃落定。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不但让许小红无法接受,也让很多人唏嘘不已。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享有名誉权的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对于公民的概念,不难理解。而对于法人,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在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既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因此,法院既不认定网店为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也不能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从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看,认定网店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名誉权,应该说与我国当前的法律并不相悖。
目前,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商品交易的一支有生力量,电子商务交易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诸多领域,网络化生产和消费的模式正在成形。在这样的现实下,只是因法律法规的滞后、不健全,就使得网店失去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依法享有名誉权,长此以往,不免会放纵各种恶意侵犯网店名誉事件的发生,终将导致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阻碍网店的健康发展。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健康发展,已成当务之急。
转载请注明来源:【网店学堂 wangdian.hznz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