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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起诉并不用奔远去杭州

类别:网店平台资讯信息来源:网店学堂发布时间:2015-03-17

    因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黄某便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海淀法院。案件被受理后,天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根据协议,原告应去被告第一审管辖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近日,海淀法院裁定,根据新民诉法解释,驳回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此裁定意味着,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所属法院起诉天猫公司。

    天猫称消费者需在杭州起诉

    日前,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黄某,因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将该网点以及天猫公司诉至海淀法院。

    面对北京消费者黄某的起诉,天猫公司称,所有消费者在天猫购物都必须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点击“同意并注册”后方 能注册账户,而该协议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天猫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因天猫公司住所 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明示消费者 管辖异议被驳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 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 “《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该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天猫公司对协议管辖的提示未能达到规定标准。

    消费者可在收货地起诉天猫

    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无效,即代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的收货地为黄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家中,故海淀法院裁定驳回了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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