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2C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出现发展的。随着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在全国消费品销售市场中的地位日益凸显。2002年,全国网络购物总额只占全国消费品销售总额0.04%的比重,而到2006年,这一比重已经达到0.41%,增长了9倍。根据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6月份发布的统计报告,上海网民的网络购物使用率高达45.2%,是网络购物最为普及的城市。其次是北京,网络购物使用率为38.9%。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甚至依赖网络来购物,厂商们,特别是快速消费品商们,也开始蜂拥上网开网店。
近几年中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以淘宝网,易趣网,拍拍网为主,其中淘宝网是最具代表性的。淘宝网2007年上半年的总成交额突破157亿人民币,接近2006年淘宝网全年成交额(169亿人民币),和2006年上半年相比,淘宝成交额增长了近200%。据了解,淘宝的品牌商城,仅2007年上半年,就有超过7827家厂商申请。其中既有国际顶级品牌,也有本土品牌,甚至有一直远离网络的中华老字号。这意味着,随着中国C2C市场的不断扩大,以及老百姓对网上购物的习惯,网上购物正在成为最新主流购物方式。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中出现诚信问题的主要表现
1.卖家实际商品与宣传不符。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卖双方只能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然而买家只能通过商品的图片及文字说明了解商品的优劣,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卖家由于存在投机性,夸大宣传其产品,甚至以次充好,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得买家买到产品与产品介绍的出入很大。
2.多数网店商品售后服务无法兑现。C2C交易中,承诺的售后服务常常无法兑现。其一,由于地<优麦电子商务论文>域限制以及法律未涉及网上维权问题,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卖家会因此销售不合格商品。其二,商品在运输途中产生的损坏究竟由谁来承担尚无定论。虽然许多卖家在买家必读里面注明“如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请购买前仔细斟酌”。然而质量问题并没有相关部门出示的统一标准,买家在收货后觉得有缺陷、残损,也自觉证据不足而息事宁人。
3.信用炒作,套取诚信。C2C交易双方大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在现实中没有商业实体作为依托。在交易过程中采用匿名形式进行交易,诈骗后,可以重新注册一个新的用户,而且一个真实的实体可同时注册多个用户,也可借用朋友、家人的虚拟身份,进行虚假的交易;利益相关者之间可互相进行满意度的评估,进而套取诚信;会员之间协议互换好评,买卖家之间虚假交易但给予评价。
4.恶意竞拍情况屡屡发生。买家在交易中也存在诚信问题,有些人竞拍买下商品后不支付,消失不见,由于会员注册的匿名性,其可以通过另一个注册账户进行网上购物,所以对其恶意竞拍没有任何惩罚性。同样,对于卖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某个网络交易者往往具有多个较强的竞争对手,其可以故意注册多个身份或者利用家人、朋友的虚拟身份和竞争对手发生虚假交易行为,凭借诚信信息系统对对手诚信进行恶意评价,因此可达到相对提升自己“真实”身份诚信指数的目的。
5.利用管理漏洞的违背诚信问题。一些用户非法利用交易平台在电子支付工具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从事违背交易诚信和规则的交易行为:
(1)用户可利用交易平台进行虚假交易(非真实交易),根据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工具实现异地不同账户之间的转账,从A银行账户转至B银行账户,进而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通过支付工具账户进行信用卡套现,以期望利用信用卡免息还款期,进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失信行为。
(3)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进行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
二、影响我国C2C电子商务诚信因素分析
1.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在西方国家个人诚信记录是个人生存的“通行证”,诚信管理进入了商业化阶段,个人诚信记录作为一种“信息商品”进入市场,同时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都建立了信息综合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只有一些发达城市出台了涉及个人诚信管理的相关手段和方法,但是国家对个体诚信管理规定、办法和相关法律少之又少,个人诚信管理处于一种初步萌芽状态。个人诚信管理的缺失增加了C2C网络交易的诚信风险危机,使网络消费者对网上交易望而却步,很大程度上对C2C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2.C2C交易平台管理漏洞。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一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完成交易信息传递商品的交易。交易平台本身的不诚信以及平台缺乏相关的诚信管理机制和方法增加了C2C电子商务的风险危机。
3.缺乏相关的责任认证制度。我国大部分C2C交易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如何扩大规模,吸引会员,扩大成交量,进而提高平台的知名度,而忽略了对交易纠纷的处理以及对会员的严格管理。交易平台疏于对于会员的注册认证、管理以及交易的监督,因此,C2C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失信引起交易纠纷。
4.维权困难。我国目前对于C2C的网络交易尚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监管也存在盲区,除了对药品的网络销售有严格限制外,对其他商品几乎没有准入限制,交易平台无法一一审核商品质量的好坏;一旦出现交易纠纷取证困难,监管部门或者承担跨区域监管所带来的巨大行政成本,或者相互推诿,因此消协在处理网上交易纠纷时,往往陷入无计可施的局面.大多纠纷只能以协调或者买方、卖方自行协调了事,降低了网络交易者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提高了守信方的维权成本。
三、改良C2C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解决方法
1.借助“二代身份证”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个人诚信管理。C2C交易的失信主要是由C2C交易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首先应该加强对C2C交易主体的诚信管理。“二代身份证”为我国的C2C电子商务个人诚信管理提供了一条很好的出路。它所采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最大化保证个人身份的真实性和信息识别的便捷性,构筑一个以信用为基础的、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
2.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制度和法律规范。在C2C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诚信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是个人诚信制度的缺失。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个人诚信综合法律制度,在美国,目前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共达16项之多,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卡发行法》等,形成了较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正在建设过程中,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深圳市颁布的《深圳个人信用征用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标志我国内地真正意义上关于个人诚信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的诞生,2005年4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等。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优麦电子商务论文>个人诚信管理法律规范至今仍然是空白。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制度和法律规范。
3.支付手段的改良。由于网络交易双方不能直接接触,就导致了货品和货款交付出现了时间差,这容易引起网络欺诈行为。解决货款交付时间差的技术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手段,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从买家到银行、卖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作为一种针对网上安全交易的付款服务,第三方支付在买家确认收货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等买家确认收货后卖家才能拿到钱,这样不存在买家货款被骗的情况。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在网上是匿名的,第三方就充当信誉证人既保护了个人隐私,又能实现公平交易。
4.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建设。法律作为阻止人们突破道德底线的最后屏障,以其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导向性成为实现约束与制裁的最佳手段。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不可缺少的部分。2007年4月,商务部公布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两份文件,征求意见。这也标志着我国首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其中还对C2C领域的个人交易者进行了规范,要求在交易中的个人必须以实名进行,同时支付方式也必须保留真凭实据,涉及退换货等问题要追究法律责任等。然而两份意见并没有对个人网上开店办理执照和纳税方面进行要求,因此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更需要人们诚实守信,但是良好的诚信环境的建设和诚信意识的培养,还需要人们长期的努力才能培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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