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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平台管理规范【2015-03-03】

类别:淘宝规则信息来源:网店学堂发布时间:2015-0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供销平台供应商、分销商的合法权益、维护供销平台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供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等相关协议、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用于规范供应商、分销商(统称为供销平台用户)入驻和退出供销平台,在供销平台的经营活动及其后果。

供销平台用户均应遵守《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无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诚信承诺】供应商、分销商在供销平台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提升自身品质和信誉,给客户和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共同将供销平台建设成为公开透明、公正文明、秩序良好的供销平台。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供销平台,是指为供销平台用户提供分销服务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gongxiao.taobao.com或gongxiao.tmall.com。
第五条 供应商,是指通过供销平台向分销商提供产品供其销售的会员,包括品牌商、授权供应商和普通供应商。
第六条 品牌商,是指持有自有品牌或品牌权利人的排他授权文件,通过供销平台管理该品牌的淘宝线上渠道(含天猫线上渠道)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须为R或TM状态)。
第七条 授权供应商,是指持有品牌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在供销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须为R或TM状态)。
第八条 普通供应商,是指持有品牌的正规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在供销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须为R或TM状态)。
第九条 分销商,是指在淘宝销售供应商产品的淘宝卖家(含天猫商家,以下同),是供销平台经销商和代销商的总称。
第十条 经销,指分销商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货物,供应商发货给分销商后,分销商再进行零售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经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经销商。
第十一条 代销,是指仅从供应商处获得产品信息和授权并据此进行销售,在买家购买分销商品后,分销商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由供应商将采购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代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代销商。
第十二条 产品,是指供应商在供销平台发布的商品。

其他本规则及附录一所使用的各术语和图示的定义(如涉及),应参见淘宝规则频道、天猫规则频道的相关解释.

第三章 入 驻
第一节 供应商入驻
第十三条 【基本入驻条件】供应商入驻供销平台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并提交最新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且拟在供销平台开展的经营活动不超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 持有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扫描件;
(三) 须有已通过实名认证的企业支付宝账户,且该支付宝账户所载的企业名称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的公司名称一致;
(四) 以自有品牌入驻的,须提供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他人授权品牌入驻的,须提供他人品牌授权文件;
(五) 至申请入驻时,会员无《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及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和恶意骚扰的扣分;
(六) 签署《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
(七) 在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足额存入入驻保证金,各类目保证金如下表,申请同时经营多个类目的按最高值收取:

(八) 仅品牌商和授权供应商才能发展天猫商家为该品牌的分销商,同时必须提交符合“天猫申请入驻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在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存入天猫分销保证金;供应商入驻保证金和天猫分销保证金累计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九) 还应遵守供销平台其他关于行业的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入驻主体】如同一公司主体拟开通多个供应商账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已入驻的供应商已成功经营三个月及以上;
(二) 多个供应商账号经营的品牌及产品不得重合。
第十五条 【类目限制】供应商商标涉及的商品类目或供应商入驻供销平台时所选择的类目如为以下类目,不得入驻供销平台:
(一) 虚拟物品、充值类行业

1)网络游戏点卡

2)网游装备、游戏币、账号、代练

3)腾讯QQ专区

4)网络服务、电脑软件

5)电子客票(含代售门票类)、彩票

(二) 生活服务行业

1)成人用品、情趣内衣

(三) 古玩、收藏行业

1)古董、邮币、字画、收藏

(四) 珠宝、首饰行业

1)珠宝、玉石、翡翠、黄金

(五) 烟、酒行业

1)外国烟、国产烟、烟丝、烟叶

2)洋酒、白酒、红酒等

(六) 医药、医疗器械行业

1)中药、西药、处方药

第十六条 【品牌限制】供应商商标若符合以下任一特征,不得入驻供销平台:
(一) 与阿里巴巴(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天猫、一淘、聚划算等)已有的品牌、频道、业务等相同或近似;
(二) 以“网”、“网货”结尾的品牌。
第十七条 【审核内容】申请人通过供销平台系统线上提交申请资料后,供销平台将对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品牌需求、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 【审核期限】供销平台将自申请资料交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完毕后通过旺旺、站内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审核结果,如果审核未通过将同时答复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入驻操作】供应商通过供销平台审核后,可在审核通过之日起登陆供销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包括基本信息录入、产品发布与导入、铺货、开启招募书等。
第二节 分销商入驻
第二十条 【基本入驻条件】分销商入驻供销平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已注册为淘宝会员,且拥有一个可正常交易的天猫或淘宝店铺;
(二) 至申请入驻时,该淘宝会员无《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
(三) 签署《供销平台分销商入驻协议》。
第四章 经 营
第一节 产品/商品发布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在供销平台发布产品信息时,须遵守《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关于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发布授权】供应商成功入驻供销平台后即可发布产品信息。供应商为品牌商和授权供应商的,发布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权范围内的品牌产品信息;
(二) 【发布方式】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布产品:

1.供销平台后台直接发布;

2.通过供销平台API接口发布;

3.若已注册淘宝店铺或天猫店铺,将其店铺中产品导入供销平台。

(三) 【发布类型】供应商不得在供销平台发布二手或闲置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且不得以拍卖、自动发货形式发布产品。

供应商不得在供销平台发布本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所列类型的产品。

(四) 供应商不得发布《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中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分销关系
第二十二条 【分销关系建立】
(一) 分销商在线申请并经供应商审核通过后或由供应商发起邀请并经分销商同意后,则双方正式确立分销合作关系(下称“分销关系”)。分销关系确立后,分销商可在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下载产品信息。

分销商向供应商提交合作申请后,如申请在七天内未被处理,供销平台系统将自动按审批超时处理,该申请将自动作废。分销商须重新提交合作申请。

供应商向分销商发出合作邀请后,如邀请在七天内未被处理,供销平台系统将自动按审批超时处理,该邀请将自动作废。供应商须重新发出合作邀请。

(二) 入驻供销平台后,每家分销商(含经销和代销)可申请与供应商建立分销关系,申请建立的分销关系数量不得超过五十个,最终建立的分销关系数量不超过二十个。

入驻供销平台后,每家供应商选择建立合作关系的分销关系数量,即供应商与分销商建立的经销或代销关系数量的总和,应符合如下要求:

1.每家品牌商或授权供应商合作的分销关系数量最多不超过400个,其中天猫分销商数量不超过50个;

2.每家普通供应商合作的分销关系数量最多不超过200个,且只能发展淘宝网卖家为其分销商。

第二十三条 【分销关系中的商品管理】供应商可对其产品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产品标题、类目属性、库存和描述等,或限制分销商进行编辑。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分销商店铺内的相关代销商品将被同步下架:

(一) 供应商对产品暂停铺货、库存清零;
(二) 供应商删除产品;
(三) 供应商部分取消对分销商的授权;
(四) 供应商和分销商的合作关系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分销关系终止】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分销关系将终止:
(一) 供应商与分销商通过自行协商终止分销关系,并取消授权和产品关联、下架产品、删除图片等;
(二) 分销商因符合本规范第三十八条清退条件被供销平台清退的,该分销商与所有对应供应商的分销关系将自动终止。

分销关系终止后,供应商应配合分销商完成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分销商与消费者之间未完成的交易订单及其售后服务。

第三节 交 易
第二十五条 【支付方式】供销平台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代销分账、分销预存款、分销即时到帐等支付方式。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补足】供应商应根据《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及本规范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余额不足,且经供销平台催缴后未在十五天内缴纳或补足的,给予供应商分销限权,并下架所有产品,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第六章 违规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处理措施】根据供应商违规情形的严重程度,供销平台处理措施划分如下:
(一) 分销限权七天、十四天,分销限权期内供应商无法进行分销商招募或与新的分销商进行合作,且不能发布新产品,并在供销平台前台搜索屏蔽;
(二) 在供销平台内下架相关产品;
(三) 在供销平台内删除相关产品;
(四) 限制指定类目的产品发布
(五) 供销平台首页公示;
(六) 限制参与供销平台营销活动;
(七) 永久清退出供销平台。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违规处理方式】供销平台对供应商进行独立的违规分数统计(独立于《淘宝规则》、《天猫规则》的违规处理扣分),并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 供应商违规每扣十二分即被分销限权七天
(二) 供应商违规扣分累计二十四分的,分销限权十四天
(三) 供应商扣分累计达四十八分的,供应商将被永久清退出供销平台;

供应商的违规扣分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违规情形与处理】在供应商出现违规情形后,供销平台经最终认定属实,将按照附录一《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进行处理。供销平台处理后,不免除 供应商根据《淘宝规则》应承担的违规处理。因违规被处理的供应商,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间届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 态。
第三十条 【分销商违规情形与处理】淘宝将依据《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分销商违规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责任分担】供应商和分销商分别授权供销平台对其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进行独立判断,届时供应商和分销商应按照供销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供 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责任分担及各自违约责任可依照供应商招募书的相关规定,但供应商招募书的相关规定与《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供销平台分销商入驻 协议》、《供销平台品牌授权服务协议》或者供应商、分销商与供销平台签订的其它协议内容相冲突的,以供应商、分销商与供销平台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

第七章 退 出
第三十二条 【主动退出】供应商、分销商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协商终止合作关系,并退出供销平台。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清退】供应商若因相关入驻协议已终止,或者出现附录一《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中 应被清退的情形或供应商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到四十八分的,供销平台有权将其清退出供销平台。

供应商被清退后,供销平台将删除其在供销平台的产品信息,同时该供应商与所有对应分销商的分销关系将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退出再入驻】供应商若退出后再入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将永久不得重新入驻:

1.供应商因入驻资质、品牌证明等相关资质造假被清退的,永久不得重新入驻;

2.供应商因违反附录一《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所列相关违规情形被清退的;

(二) 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在自被拒绝或被清退之日起算一个月后重新提交入驻申请:

1.供应商自主申请退出的;

2.供应商因审核未通过被拒绝入驻的。

第三十五条 【分销商清退】分销商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供销平台有权将其清退出供销平台:
(一) 分销商存在《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
(二) 分销商违规使用品牌授权标。
(三) 通过故意使代销分账不成功等手段非法获取供应商财物,涉嫌侵犯供应商财产权的;
(四) 通过不正当方式,刻意规避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供销平台市场管控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分销商退出再入驻】分销商自主申请退出或被供销平台清退的,符合入驻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入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范自2012年3月19日起生效,2015年3月3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供销平台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修订之日前的,适用《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及之前的供销平台管理标准;发生在本规范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附录一:《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

违规事项 违规情形 违规产品/信息处理 扣分处置
发信息 发布广告信息:
1.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供应商自身店铺或其他店铺的链接;
2.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供应商自身店铺或其他店铺的文字或图片广告及水印;
3、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非实际交易信息;
4、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外网购物链接、非阿里旺旺联系方式、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及个人支付宝账户等信息(规则或协议另有要求的除外);
5、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导购、团购、促销类网站的名称、LOGO等信息;
6、利用阿里旺旺等渠道群发重复的或未经请求的消息。
删除违规产品 第一次、第二次违规不扣分仅删除违规产品/信息,第三次违规开始,2分/次。
发布错误描述信息:
1、产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特殊类目产品缺少所售产品本身的实物图片;
2、 产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产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3、 产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产品无关的。
删除违规产品
发布规避信息:
1、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产品的;
2、刻意规避淘宝商品SKU设置规则发布产品的;
删除违规产品
发布非约定商品:      1?在未经供销平台许可的类目下发布或出售产品;
2、品牌商和授权供应商发布或出售非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权范围内的品牌产品或信息。
删除违规产品
发 布重复信 息:            1、同一个账号同时发布同款产品两件以上的,保留其中一款产品,删除其他同款产品;     2、同一主体开通两个供应商账号且出售同款产品的,保留其中一个账号的品牌授权,取消其他账号的品牌授权并删除该等账号下的品牌产 品。     (保留指数较高的产品信息。指数参考供应商入驻时间、交易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以供销平台判断为准) 删除违规产品
滥发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产品或信息 删除违规产品或信息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1、所发布的产品信息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等权利的;
2、 发布的产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等权利的;
3、 所发布的产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删除违规产品 2分/次(同一权利人在三天内对同一供应商的投诉视为一次投诉)
描述不符 未对产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产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产品不相符,但未对买家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下架违规产品 3分/次
未对产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产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产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者正常使用的。 下架违规产品 6分/次
对产品材质、成份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产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 下架违规产品 12分/次
违背承诺 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
2分/次
其他供应商违背承诺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2分/次
代销情况下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分销商被买家投诉的,或未按照与分销商约定好的时间发货导致分销商被投诉的(未约定发货时间的,需在72小时内发货)。
2分/次 
1、判定供应商确实应该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但供应商拒绝承担的;
2、加入供销官方活动的供应商,未按照活动要求履行的;

6分/次
供销平台外交易 引导分销商进行供销平台以外交易的
2分/次  
招募书违规 招募书中含有外部网站链接的 
4分/次
招募书中含有出售“授”字标相关内容的
12分/次
泄露他人信息 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删除所泄露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 6分/次
假冒材质成分 对产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完全不符的 删除违规产品 第一次违规扣6分;第二次违规开始,12分/次。
特定类目产品违规,12分/次。
违规收费  收取招募书范围之外的其他合作费用的
12分/次
恶意骚扰 采取恶意手段骚扰分销商的
12分/次
营业执照更新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的,或未在其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更新的
12分/次
未报关产品 出售未经正常中国海关报关程序的进口产品的
12分/次
扰乱市场秩序 通过不正当方式,刻意规避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供销平台管理规范的
12分/次
不正当谋利 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
12分/次
出售假冒商品 通过信息层面及其他综合维度判断出售假冒、盗版产品的 删除违规产品 12分/次
出售假冒、盗版产品的
48分/次
管理责任 供应商所建立分销合作关系的分销商出现大量出售假冒商品行为的
48分/次
盗用他人账户 盗用他人供应商或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
48分/次
骗取他人财物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
48分/次
资质作假 供应商相关资质作假的
48分/次
虚假交易 第一次或第二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仅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不扣分;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12分/次。
供应商第三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12分/次;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48分/次。
供应商第四次及以上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不论笔数,48分/次
供应商刻意规避供销监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或其虚假交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论次数和笔数,48分/次

 

 

《供销平台管理标准解读》


1.第八条“普通供应商,是指持有品牌的正规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在供销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须为R或TM状态)。“普通供应商怎样入驻?
答:供销平台现有的无品牌资质的供应商均为普通供应商,普通供应商无法自主申请入驻,符合供销平台发展战略的特定品牌,由供销平台邀请入驻,入驻时普通供应商须提供该特定品牌的正规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


2.第九条“经销,指分销商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货物,供应商发货给分销商后,分销商再进行零售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经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经销商。”经销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答:经销模式的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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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模式下采购单是在经销商下单后生成。


3.第十条“代销,是指仅从供应商处获得产品信息和授权并据此进行销售,在买家购买分销商品后,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由供应商将采购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代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代销商。”代销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答:代销模式的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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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模式下采购单是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生成。


4.第十三条“如同一公司主体拟开通多个供应商账号共同管理”,什么是同一公司主体?
答:同一公司主体是指同一公司名称。


5.第二十条(四)“【发布类型】供应商不得在供销平台发布二手或闲置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且不得以拍卖、自动发货形式发布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是指什么?
答:系指根据《淘宝规则》被执行单个商品监管或店铺监管中的产品,具体见:http://rule.taobao.com/detail-96.htm。


6.根据第三十一条“【责任分担】”,供销平台对供应商或分销商的违规行为责任承担如何判断?
答:供销平台对供应商或分销商的违规行为责任判断依据淘宝、天猫的争议处理规范,并结合供销平台纠纷案例进行处理。


7.第三十五条“【分销商清退】”中,“分销商违规使用品牌授权标”具体情形有哪些?“品牌授权标”的标识是什么? 
答:分销商违规使用品牌授权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所售商品为品牌授权商品,但实际发货商品非该供应商的商品;
2)所售商品的授权品牌为A,但在详情或标题中出现B品牌信息;
3)利用打折促销工具将授权品牌商品的价格设置为低于对应供应商要求的最低零售价。
“品牌授权标”的简称是“授”字标,标识是alt,在商品页面搜索页面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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