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平台用户均应遵守《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淘宝规则》或《天猫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无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其他本规则及附录一所使用的各术语和图示的定义(如涉及),应参见淘宝规则频道、天猫规则频道的相关解释.
1)网络游戏点卡
2)网游装备、游戏币、账号、代练
3)腾讯QQ专区
4)网络服务、电脑软件
5)电子客票(含代售门票类)、彩票
1)成人用品、情趣内衣
1)古董、邮币、字画、收藏
1)珠宝、玉石、翡翠、黄金
1)外国烟、国产烟、烟丝、烟叶
2)洋酒、白酒、红酒等
1)中药、西药、处方药
1.供销平台后台直接发布;
2.通过供销平台API接口发布;
3.若已注册淘宝店铺或天猫店铺,将其店铺中产品导入供销平台。
供应商不得在供销平台发布本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所列类型的产品。
分销商向供应商提交合作申请后,如申请在七天内未被处理,供销平台系统将自动按审批超时处理,该申请将自动作废。分销商须重新提交合作申请。
供应商向分销商发出合作邀请后,如邀请在七天内未被处理,供销平台系统将自动按审批超时处理,该邀请将自动作废。供应商须重新发出合作邀请。
入驻供销平台后,每家供应商选择建立合作关系的分销关系数量,即供应商与分销商建立的经销或代销关系数量的总和,应符合如下要求:
1.每家品牌商或授权供应商合作的分销关系数量最多不超过400个,其中天猫分销商数量不超过50个;
2.每家普通供应商合作的分销关系数量最多不超过200个,且只能发展淘宝网卖家为其分销商。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分销商店铺内的相关代销商品将被同步下架:
分销关系终止后,供应商应配合分销商完成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分销商与消费者之间未完成的交易订单及其售后服务。
供应商的违规扣分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供 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责任分担及各自违约责任可依照供应商招募书的相关规定,但供应商招募书的相关规定与《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供销平台分销商入驻 协议》、《供销平台品牌授权服务协议》或者供应商、分销商与供销平台签订的其它协议内容相冲突的,以供应商、分销商与供销平台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
供应商被清退后,供销平台将删除其在供销平台的产品信息,同时该供应商与所有对应分销商的分销关系将自动终止。
1.供应商因入驻资质、品牌证明等相关资质造假被清退的,永久不得重新入驻;
2.供应商因违反附录一《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所列相关违规情形被清退的;
1.供应商自主申请退出的;
2.供应商因审核未通过被拒绝入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范自2012年3月19日起生效,2015年3月3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供销平台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修订之日前的,适用《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及之前的供销平台管理标准;发生在本规范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附录一:《供应商违规情形处理一览表》
违规事项 | 违规情形 | 违规产品/信息处理 | 扣分处置 |
滥发信息 | 发布广告信息: 1.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供应商自身店铺或其他店铺的链接; 2.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供应商自身店铺或其他店铺的文字或图片广告及水印; 3、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非实际交易信息; 4、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外网购物链接、非阿里旺旺联系方式、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及个人支付宝账户等信息(规则或协议另有要求的除外); 5、产品信息及页面、阿里旺旺中含有导购、团购、促销类网站的名称、LOGO等信息; 6、利用阿里旺旺等渠道群发重复的或未经请求的消息。 |
删除违规产品 | 第一次、第二次违规不扣分仅删除违规产品/信息,第三次违规开始,2分/次。 |
发布错误描述信息: 1、产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特殊类目产品缺少所售产品本身的实物图片; 2、 产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产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3、 产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产品无关的。 |
删除违规产品 | ||
发布规避信息: 1、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产品的; 2、刻意规避淘宝商品SKU设置规则发布产品的; |
删除违规产品 | ||
发布非约定商品: 1?在未经供销平台许可的类目下发布或出售产品; 2、品牌商和授权供应商发布或出售非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权范围内的品牌产品或信息。 |
删除违规产品 | ||
发 布重复信 息: 1、同一个账号同时发布同款产品两件以上的,保留其中一款产品,删除其他同款产品; 2、同一主体开通两个供应商账号且出售同款产品的,保留其中一个账号的品牌授权,取消其他账号的品牌授权并删除该等账号下的品牌产 品。 (保留指数较高的产品信息。指数参考供应商入驻时间、交易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以供销平台判断为准) | 删除违规产品 | ||
滥发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产品或信息 | 删除违规产品或信息 | ||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 1、所发布的产品信息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等权利的; 2、 发布的产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等权利的; 3、 所发布的产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
删除违规产品 | 2分/次(同一权利人在三天内对同一供应商的投诉视为一次投诉) |
描述不符 | 未对产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产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产品不相符,但未对买家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下架违规产品 | 3分/次 |
未对产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产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产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者正常使用的。 | 下架违规产品 | 6分/次 | |
对产品材质、成份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产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 | 下架违规产品 | 12分/次 | |
违背承诺 | 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 | 2分/次 | |
其他供应商违背承诺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 2分/次 | ||
代销情况下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分销商被买家投诉的,或未按照与分销商约定好的时间发货导致分销商被投诉的(未约定发货时间的,需在72小时内发货)。 | 2分/次 | ||
1、判定供应商确实应该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但供应商拒绝承担的; 2、加入供销官方活动的供应商,未按照活动要求履行的; |
6分/次 | ||
供销平台外交易 | 引导分销商进行供销平台以外交易的 | 2分/次 | |
招募书违规 | 招募书中含有外部网站链接的 | 4分/次 | |
招募书中含有出售“授”字标相关内容的 | 12分/次 | ||
泄露他人信息 | 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 删除所泄露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 | 6分/次 |
假冒材质成分 | 对产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完全不符的 | 删除违规产品 | 第一次违规扣6分;第二次违规开始,12分/次。 特定类目产品违规,12分/次。 |
违规收费 | 收取招募书范围之外的其他合作费用的 | 12分/次 | |
恶意骚扰 | 采取恶意手段骚扰分销商的 | 12分/次 | |
营业执照更新 |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的,或未在其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更新的 | 12分/次 | |
未报关产品 | 出售未经正常中国海关报关程序的进口产品的 | 12分/次 | |
扰乱市场秩序 | 通过不正当方式,刻意规避淘宝规则、天猫规则或供销平台管理规范的 | 12分/次 | |
不正当谋利 | 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 | 12分/次 | |
出售假冒商品 | 通过信息层面及其他综合维度判断出售假冒、盗版产品的 | 删除违规产品 | 12分/次 |
出售假冒、盗版产品的 | 48分/次 | ||
管理责任 | 供应商所建立分销合作关系的分销商出现大量出售假冒商品行为的 | 48分/次 | |
盗用他人账户 | 盗用他人供应商或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 | 48分/次 | |
骗取他人财物 |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 | 48分/次 | |
资质作假 | 供应商相关资质作假的 | 48分/次 | |
虚假交易 | 第一次或第二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 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仅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不扣分;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12分/次。 | |
供应商第三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 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12分/次;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48分/次。 | ||
供应商第四次及以上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 | 不论笔数,48分/次 | ||
供应商刻意规避供销监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或其虚假交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论次数和笔数,48分/次 |
《供销平台管理标准解读》
1.第八条“普通供应商,是指持有品牌的正规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在供销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其品牌商标须为R或TM状态)。“普通供应商怎样入驻?
答:供销平台现有的无品牌资质的供应商均为普通供应商,普通供应商无法自主申请入驻,符合供销平台发展战略的特定品牌,由供销平台邀请入驻,入驻时普通供应商须提供该特定品牌的正规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
2.第九条“经销,指分销商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货物,供应商发货给分销商后,分销商再进行零售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经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经销商。”经销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答:经销模式的交易流程:
经销模式下采购单是在经销商下单后生成。
3.第十条“代销,是指仅从供应商处获得产品信息和授权并据此进行销售,在买家购买分销商品后,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由供应商将采购产品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的分销方式。在供销平台采用代销模式的分销商称为代销商。”代销模式的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答:代销模式的交易流程:
代销模式下采购单是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生成。
4.第十三条“如同一公司主体拟开通多个供应商账号共同管理”,什么是同一公司主体?
答:同一公司主体是指同一公司名称。
5.第二十条(四)“【发布类型】供应商不得在供销平台发布二手或闲置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且不得以拍卖、自动发货形式发布产品。”被淘宝监管中的产品是指什么?
答:系指根据《淘宝规则》被执行单个商品监管或店铺监管中的产品,具体见:http://rule.taobao.com/detail-96.htm。
6.根据第三十一条“【责任分担】”,供销平台对供应商或分销商的违规行为责任承担如何判断?
答:供销平台对供应商或分销商的违规行为责任判断依据淘宝、天猫的争议处理规范,并结合供销平台纠纷案例进行处理。
7.第三十五条“【分销商清退】”中,“分销商违规使用品牌授权标”具体情形有哪些?“品牌授权标”的标识是什么?
答:分销商违规使用品牌授权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所售商品为品牌授权商品,但实际发货商品非该供应商的商品;
2)所售商品的授权品牌为A,但在详情或标题中出现B品牌信息;
3)利用打折促销工具将授权品牌商品的价格设置为低于对应供应商要求的最低零售价。
“品牌授权标”的简称是“授”字标,标识是,在商品页面搜索页面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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