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移交的2名在平湖打工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办案法官要求:2被告人回到当地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当地警方监督管理,接受教育,争当有益社会的公民,一经发现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立即收监处理。
家住环江县东兴镇某村的韦芳和韦康(均为化名),去年10月至今年1月在平湖市务工期间,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梅某、许某和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两人从梅某、许某、陈某那里购进假冒羽绒服1309件,同时又在市场上零散购入假冒的同一牌子羽绒服一批,然后在网上开设网店,注册账号,通过QQ等聊天工具联系买家,成交后通过当地的快递公司,将2000余件假冒羽绒服出售给买家,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后经群众举报被平湖警方抓获。
平湖市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相关法规,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各20万元,将两被告送回户籍所在地,接受当地警方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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