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手头有一个类似案例的报道,刊登在2011年7月4日《新闻晚报》上。侵权过程和法院认定如下:2005年,阿俊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网络店铺销售服饰鞋包。2009年5月起,阿俊陆续发现有网民在“天涯社区”论坛和博客上发布多篇帖子、文章和漫画,宣称阿俊的网店涉嫌造假贩假、偷税漏税、虚假广告、信用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借机诽谤和诋毁,引起众多网友关注。阿俊多次向天涯论坛投诉,并在2010年6月和8月两次致函天涯论坛,要求其接函后立即删除全部侵权文章及帖子,但天涯却迟迟未采取措施。阿俊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涯论坛删除涉案图片、文章和照片,在网站首页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店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店并非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不享有名誉权。阿俊的网店是基于销售商品目的、经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认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目前对于该类网店,我国法律尚未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阿俊的网店也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范畴,阿俊无权以店主身份提起诉讼。因此,阿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提供这样一个案例,是想说明两点:第一,现有法律框架下,网店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基本是司法界共识,南京两级法院的审理结果虽让一些人意外,但并不“出格”;第二,网店在法律保护方面面临的尴尬,早几年即已出现,但几年后的现在,没有任何改变。
我们常说:“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是“最后防线”,所以权益受损者之前通过其他方式没有得到的公正,司法必须给他,否则公正注定不在。用这样的标准衡量,许小红和阿俊两起案件的结果,不免令人遗憾。许小红无端被人诬称卖假货,阿俊更是受到偷税漏税、虚假广告、信用作弊等诸多诋毁,他们的权益因此受损。这些污水是否无稽之谈?以抹黑为目的的“投诉者”,为不实信息提供发布平台的网络运营商,该不该为此担责?回答这些问题,当然不只有司法一条途径,不过,当沟通、解释、投诉等途径都无法走通(这正是我们看到的事实)的时候,司法又做了什么?
因为网店“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对其诉求是否合理,根本不做审查,直接驳回起诉。这样的判决意味着,网店被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同时也等于告诉侵权者:既然诋毁中伤不需要承担责任,谣造得不妨更离谱些。权益受损却求公正无门,这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状态。
告别这种状态,当然不能靠法官个人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实现,这同样不符合法治。但是,既然网店店主有“享受”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这需求无疑是正当的),而该“保护”面临一些法律障碍,那么,如何通过法律修改、解释等方式克服这些障碍,就是制度设计者必须考虑的问题。个人以为,网店类似个体工商户,和后者的区别在于未做工商登记。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当下,如果突破对“合法”的传统认识,将网店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视为“合法”,网店法律保护障碍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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