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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天猫消费者可以在家门口打官司了

类别:淘宝资讯信息来源:网店学堂发布时间:2015-03-16

    今后,买家在与淘宝等电商打官司维权时,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打官司了。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根据新实施的《民诉法》规定,一旦商家采用霸王条款且无明显提醒,要求消费者到其所在地打官司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主张管辖协议无效,而海淀法院据此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天猫购到劣质商品 被要求到杭州起诉

    家住海淀的黄某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了劣质商品后,将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海淀法院。天猫公司提交管辖权异议。

    天猫公司认为,所有消费者在天猫购物都必须先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淘宝账户时网站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需点击“同意并注册”,方能注册该账户。

    《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天猫公司认为,因为之前消费者认可了天猫公司的管辖法院约定,应适用该协议管辖。因天猫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管辖约定无效 消费者可在家门口打官司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

    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就本案而言,天猫公司以上述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就网络购物而言,原告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天猫公司住所地相距甚远,如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将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甚至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综上,海淀法院认定天猫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的收货地为黄某家中,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海淀法院裁定驳回了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天猫公司暂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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