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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反围剿抢注“双十一” 苏宁、京东发声回应

类别:行业资讯信息来源:网店学堂发布时间:2014-10-31

    东方网10月31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双11,曾经是电商“小伙伴”与网购族的集体狂欢日。两周前,阿里巴巴突然宣布抢注了所有与双11有关的商标,并且通过媒体向友商们发布了火药味十足的“反围剿禁用令”。昨天,苏宁、京东等电商相继发布声明,在种种驳斥声与质疑声中,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无论如何,今年的双11注定不会成为“一家品牌的狂欢,另外一群品牌的落寞”。

    阿里巴巴:别秀智商搏出位

    几天前,阿里发出通告函,称称阿里集团已经取得了“双十一”注册商标(注册号码:10136470,10136420),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通告还表示,少数电商企业恶意诋毁淘宝、天猫品牌,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昨日,青年报记者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搜索信息显示,阿里巴巴集团确实注册了“双十一”的商标。

    天猫在昨天傍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三句话公告,对抢注双11商标、发布“反围剿禁用令”一事正式做出了回应。天猫称:“双十一是大家的双十一,天猫欢迎各大电商一起参与,共同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不要把双十一变成靠攻击对手上位的好日子。”此外,公告的结束语也颇让人“弹眼落睛”,不无嘲讽地用“秀智商、碰瓷、打酱油、搏出位、混淆是非”等字眼形容友商。

    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份以“一起创造全球的狂欢节”为标题的声明并未回应阿里巴巴为何要抢注双11商标。带着问题,记者试图联系上淘宝公关部的相关人士,多次拨打电话均没有得到回复。

    京东苏宁:法律合规手段不义

    对于阿里巴巴的商标注册,昨天,苏宁易购发布《关于双十一商标广告禁令的声明》表示:“禁令是客观事实,但阿里方面的做法法律合规手段不义。”

    “严格意义上,网购促销活动并不是哪位电商的‘个性发明’,它最早还是从国外开始流行的。”苏宁上海大区市场部经理姚正源通过电话回复记者说:“我们并不想针对谁,苏宁的双线发展与单纯的电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与此同时,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针对淘宝的《通告函》,京东方面也不甘示弱地予以了回应:“11.11(抱歉不知现在能否说‘双十一’)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该电商企业一贯倡导开放和生态,却试图将此节日以‘合法’的方式据为己有,实在是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

    而为了“迎战”淘宝,京东的促销预告词也颇有技巧:“提前大放‘价’,何必等在11.11?”此外,京东还将促销期足足提前了四天。

    值得一提的是,昨天晚上,京东方面的公关人士在微信上回复记者称:“无语了,这是气度问题。”

    网友吐槽:呵呵,你们开心就好

    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天猫在昨天傍晚发出这封公告帖后,帖子下面俨然成为各家电商粉丝捍卫偶像的“吐槽集中营”。

    网友“表示很不蛋定”留言表示:“大家的……那你注册双十一商标干嘛?其他电商搭你顺风车是没错,但是也不能这么粗暴的不让人用了啊。是不是以后也注册个“黑色星期五”,全球双十一都让你给占了?双十一是你们喊出来的,但市场是大家的,对消费者来说哪家实惠才去哪家。品牌的竞争力可不是靠互黑对手发展起来的。”

    网友“坚壳种子”留下“不服来战”的挑衅帖:“双十一本来就是阿里一手打造的,京东不服把618做大呗,一年两次大败家也不错。”

    此外,记者发现,留言的网帖中,还有不少“黑色幽默”的回帖。网友“23加1个比例”用一句话形容了淘宝与众电商的关系:“某宝:双十一是我的,你们都别动。众电商:呵呵,你开心就好。”

    [律师说法]

    注册含“双十一”商标最有杀伤力

    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11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仔细查询了阿里巴巴注册的有关商标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钢表示,在阿里这一批商标中,最有杀伤力的是在第35类注册的包括第10136470号在内的几个含“双十一”的商标。由于注册商标专有权是高垄断性的专有权利,其他企业包括电商企业,在指定的相关类别确实不能使用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等这些阿里已经注册的商标。

    傅钢指出,这批商标具有一些先天的缺陷,使得“双十一”并不能为阿里所垄断。傅钢认为,这里指的缺陷主要是指这批商标显著性较弱。“‘双十一’在日常用语中是11月11日这个网民制造的光棍节的简称,由于阿里将其用于网购销售节而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但客观而言,这种显著性比较弱,以至于该商标也无法禁止其他商家对‘双十一’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对商标专用权进行必要限制,从而使公共利益与商标专用权间达到平衡的制度。一般而言,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如果商家规范使用“11月11日”、“11.11”、“光棍节”等等,在商标不突出使用“双十一”等的情况下,通过优美文案展示,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效果,也很难说构成侵权。而据查京东也注册“京东双十一”,注册成功后,合理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使用,是合法的,也不会侵犯阿里的权益。

    傅钢表示,此次事件中,如果阿里利用“双十一”这系列商标打击竞争对手未免显得不够大气与光明,难免遭到大众的非议。好在阿里一方还是有魄力,及时发出合适的公告,号召同仁共同做大“双十一”购物节,为这个商标事件画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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