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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卖假货未被判侵权

类别:行业资讯信息来源:网店学堂发布时间:2014-08-19

    淘宝卖家卖假货,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淘宝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8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深圳莱特妮丝服饰公司为“莱特妮丝”、“lightness”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聘请李冰冰等影星作为形象代言人。2011年,该公司发现刘某在淘宝销售莱特妮丝内衣产品,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2012年3月16日,该公司向淘宝投诉,要求刘某停止侵权行为。淘宝审查后认为投诉成立,于同年3月20日删除被投诉产品链接。莱特妮丝公司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淘宝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0万元。

    在永州中院的一审开庭现场,淘宝当场拆封莱特妮丝公司在淘宝网购买的涉案内衣,拨打内衣吊牌上的防伪电话,查询结果显示该产品为正品内衣。同时,淘宝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淘宝店铺经营者进行了严格的事前审查,接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产品链接,尽到审查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莱特妮丝公司的诉讼请求。

    莱特妮丝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一审庭审中所查询的防伪码只能表示该产品吊牌可能是真的,并不能证明产品是真的;淘宝公司除了删除商品信息,没采取其他措施,是对刘某侵权行为的纵容,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代理律师辩称,淘宝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淘宝网服务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淘宝要求所有的淘宝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审核义务。此外,淘宝在收到起诉状后,删除并屏蔽了刘某店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虽然涉案商品吊牌的防伪码是真实的,但系假冒产品,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还认为,淘宝对店铺经营者及经营的商品信息尽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接到投诉后对涉案侵权产品的信息链接予以了删除,淘宝的行为不存在共同侵权。

    法院二审判决,刘某赔偿莱特妮丝公司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释疑] 淘宝为什么不构成侵权?

    休庭后,记者就淘宝网的责任认定,采访了案件主审法官陈小珍。她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接到链接投诉之后,要删除、屏蔽链接。在上海等其他地区,曾有类似的案件判淘宝网侵权的。

    “根据你的维权方式和程度,司法机关就会判断对方应做到什么义务和措施。”她说,在本案中,莱特妮丝公司第一次投诉,淘宝公司就删除了产品链接,在公司起诉后,淘宝就对刘某的店铺进行了处理,现在就没有侵权的行为存在了,“此案中淘宝公司的处理程度和莱特妮丝的维权程度是一样的。”她提醒,从权利人角度来讲,当发现本公司的产品被侵权时,要及时向淘宝公司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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